一、不安抗辯權應履行的義務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應履行的義務是:
1.舉證義務。即權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權時,須有對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確切證據(jù),否則即應負違約責任。
2.通知義務。即權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權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以避免對方遭受利益損失,并使對方得以及時提供履行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jù)前條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1.后履行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后履行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后履行方喪失商業(yè)信譽;
4.后履行方存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辯權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1.前提條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有先后之別,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先行作出履行還是同時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中止履行合同而尋求法律救濟。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僅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預期違約。
3.行使權利所依據(jù)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根據(jù)是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法律快車提醒您,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而預期違約所依據(jù)的理由是一方聲明不履約以及債務人在準備履約過程中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履約。
關鍵詞: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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